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汇亦盛实业有限公司、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0784财保7号
申请人重庆汇亦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营业部2300××××3656账户内存款26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财产保全担保提供担保。2019年8月21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的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重庆汇亦盛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判长  初立江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田春艳
书记员  朱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