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黑1004执异15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执行人: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平安街327号建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胜林,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128号帕弗尔酒店401室。
法定代表人:马玉斌,职务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与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中,异议人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时 维
审判员 刘金君
审判员 孙淑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