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02民初907号 原告: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平安街327号建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江南中俄信息产业园孵化器10号楼。 负责人:***,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易律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