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4执恢40号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平安街327号建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商场路以北潍徐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1)鲁0784民初6637号民事调解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后又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0784执恢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