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4执恢40号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平安街327号建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商场路以北潍徐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1)鲁0784民初6637号民事调解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后又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0784执恢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