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05民初566号
原告: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平安街327号建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牡丹江市江南中俄信息产业园孵化器10号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欲撤诉且不交案件受理费,要求本院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和美
书 记 员 许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