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牡丹江联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1005民初1479号 原告:牡丹江联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牡丹江联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原告牡丹江联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联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牡丹江联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5元,减半收取计1582.5元,由牡丹江联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