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浩达辐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

太仆寺旗中蒙医院与山东浩达辐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5民终5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旗中蒙医院。

法定代表人: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内蒙古和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浩达辐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济南长清弘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旗中蒙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浩达辐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旗人民法院(2019)内2527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旗中蒙医院主张被上诉人山东浩达辐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政府采购和服务项目中的墙面防护、墙面装饰、天棚面防护、天棚面装饰没有实际测绘,提出按照双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第七条:“以本合同货物采购和服务内容为准”的约定,指定由专门鉴定资质机构为被上诉人提供的实际服务面积进行鉴定的申请,该申请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旗人民法院(2019)内2527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旗中蒙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7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胡丽莉

审判员  吴春林

审判员  代玲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包媛媛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