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82民初238号之二
原告***,男,195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
被告黄骅市路福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郛堤城北5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699201817B。
法定代表人王广福,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黄骅市路福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7元,保全费20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夏千根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暖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