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路福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黄骅市路福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82民初238号
申请人***,男,195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
被申请人黄骅市路福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郛堤城北5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699201817B。
法定代表人王广福,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黄骅市路福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骅市路福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12000元予以冻结,期限1年,并提供现金10万元担保。
本院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骅市路福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12000元。
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案件申请费208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夏千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王亚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