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秀喆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8653号之一
原告:上海秀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473弄3号5层5378室。
法定代表人:余庆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亮,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萌萌,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凯旋城27#楼。
法定代表人:夏菁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阳,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恩艳,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中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严婉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静,女,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秀喆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中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钱 畅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王廉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