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新***钢铁有限公司、江西中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631号
申请人: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新城大道总部经济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MA380MDP7D。
法定代表人:林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中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68678041C。
法定代表人:严婉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黔龙阳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5761453841。
负责人:陈锦如,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钢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中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黔龙阳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钢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黔龙阳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钢铁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钢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黔龙阳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简谊莲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钟 艳
书 记 员 李怡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