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靖边县顺风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西中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民终17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靖边县顺风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杰,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中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严婉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军,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靖边县顺风新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中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20)陕0824民初4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4月20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靖边县顺风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上诉人靖边县顺风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 虹
审 判 员  李文龙
审 判 员  张彩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高 蔚
书 记 员  张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