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中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24执2808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江西中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68678041C,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江西中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依据: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24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1394364元、案件受理费14800元。因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在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案件,三台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江西中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送达(2021)川0722执174号执行裁定书及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江西中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将王某某、***到期债务465854元支付至三台县人民法院银行账户。故扣除465854元,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存款959654元,其中包含案件受理费14800、执行费16344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4执280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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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周虎
审判员折宝明
审判员雷斌琦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子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