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执2620号
原告:***,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江西中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江西中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3)陕0881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书向被执行人江西中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质保金601164.6元,并由被执行人江西中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中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中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西中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江西中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且不向本院申报其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江西中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江西中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谈话,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分批支付赔偿款,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881执262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白 骅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焦美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