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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越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492号
申请人:江西省越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富大道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59950474A。
法定代表人:李光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华溪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799463240H。
法定代表人:章桢祥。
原告江西省越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省越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1,860.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6321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越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1,860.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屈建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汪振华
书 记 员 李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