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492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省越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富大道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59950474A。
法定代表人:李光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华溪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799463240H。
法定代表人:章桢祥。
原告江西省越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2021)赣0112执保492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1,860.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省越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6321号之一民事裁定予以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越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1,860.79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屈建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汪振华
书 记 员 李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