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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越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6321号
申请人:江西省越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富大道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59950474A。
法定代表人:李光荣,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春华,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华溪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799463240H。
法定代表人:章桢祥。
原告江西省越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省越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1860.79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越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1860.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省越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缪光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霞
书 记 员 胡震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