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81民初19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居民,住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瀚文,洪江市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江西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MA4QRCP23U。
负责人:宋毕家。
被告:张利志,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居民,住凤阳县。
原告***与被告江西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利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姜宇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蔡 君
书 记 员 唐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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