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连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宝盛分公司、江西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91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连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里乡寨子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宝盛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怡心居1号2单元8层3号。
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西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华溪街8号。
法定代表人:章祯祥。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辽0291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关于执行有关的法律规定,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确保生效法律文书能得到及时、全面的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宝盛分公司、江西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变卖被执行人江西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宝盛分公司、江西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收益、到期债权、投资权益;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西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宝盛分公司、江西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清单另列)。
执行金额包括:本金942,33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24元,公告费900元、执行费另计。
本裁定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不超过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及对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应当于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春峥
审判员孙勇
审判员杨力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