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18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8年4月26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轶文,辽宁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西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华溪街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北京市世纪鑫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路28号6-1幢5层5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西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北京世纪鑫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8民终58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五、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本院提交的兴业银行汇款回单(往账)、《关于“中华文化银行课题调研及筹备”转入“文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的备忘录》等证据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新证据的情形,本院不予认定。综合本案审查情况,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来益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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