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23民初662号
原告:依安县蓝天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依安县
法定代表人:曹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男,195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蓝天供热公司副经理,现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齐齐哈尔龙铁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
法定代表人:刘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洪波,黑龙江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依安县蓝天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龙铁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依安县蓝天供热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依安县蓝天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4.74元,减半收取817.37元,由原告依安县蓝天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凤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子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