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龙铁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韬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龙铁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初577号
原告:大连韬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新港一条街。
诉讼代表人:大连韬晟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蓝日扬。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懿宁,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潇,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龙铁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曙光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刘强。
原告大连韬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龙铁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齐齐哈尔龙铁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韬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韬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淑红
审判员  吴义军
审判员  张 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