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04民初1078号
原告***,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汽车4S店客户经理,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铁锋区。
被告*****铁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铁锋区曙光大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1269834529。
法定代表人刘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铁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铁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铁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崔 霞
人民陪审员 张忠义
人民陪审员 韩东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邓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