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民终30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1月17日出生,满族,车辆厂自动机退休工人,住**哈尔市铁锋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铁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市铁锋区曙光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刘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焕滨,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一,黑龙江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车**哈尔实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哈尔市铁锋区厂前一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奎,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铁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车**哈尔实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20)黑0204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2020)黑0204民初13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反诉,并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了反诉费,一审法院仅以“***在限定期间内未缴纳反诉费”为由对***的反诉不予受理不当。另,反诉不能超越本诉当事人的范围,一审法院根据***的申请,通知**哈尔齐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参加诉讼,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20)黑0204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2020)黑0204民初139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4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敖 镝
审判员 刘 璐
审判员 马冰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