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682执3542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威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通德力克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威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德力克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682民初4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南通德力克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南通市威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2854.7元。二、南通德力克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南通市威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32854.7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5元,由南通德力克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垫付,于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南通市威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受理后,由***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2854.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795元,执行费3465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通过邮政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能送达,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登记信息。
3、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早已停产歇业,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
4、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5、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民事裁定书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682民初4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周君
审判员***
审判员张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