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01民初4667号
原告:义龙试验区建宏建筑架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木陇街道办事处迎宾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320MA6E49Y03H。
经营者:戴哲喜,男,1973年5月9日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光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绍天,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东阳市星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东阳江镇下街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685562355J。
法定代表人:曹庆俭。
被告:***,男,1968年11月14日生,汉族,浙江省东阳市人,住浙江省东阳市。
第三人:刘志强,男,1988年5月14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北市人,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义龙试验区建宏建筑架料租赁站诉被告东阳市星辉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志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义龙试验区建宏建筑架料租赁站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龙试验区建宏建筑架料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义龙试验区建宏建筑架料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8,136元,减半收取4,068元,由义龙试验区建宏建筑架料租赁站承担。
审 判 长 杨 飞
人民陪审员 石廷刚
人民陪审员 李乃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田 青
书 记 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