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民初8690号
原告:合肥华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北新区三元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芮晓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全松,安徽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凯伦,安徽林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阳市星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东阳连镇下街头村。
法定代表人:曹庆俭,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华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星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华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华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华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4元,减半收取1702元,由原告合肥华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方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冯秀娟
书记员胡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