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民终15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敏,贵州道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孝菊,贵州道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星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东阳江镇下街头村。
法定代表人:曹庆俭,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良彪,贵州修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原星辉公司职工,贵州省兴仁市人,住兴仁市真武山街道办事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先涛,贵州雄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东阳市星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0)黔2322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0)黔2322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兴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49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金洲
审判长 刘金洲
审判员 曾婷婷
审判员 罗 倩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荣钰
书记员 曹荣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