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星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东阳市星辉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民终15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敏,贵州道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孝菊,贵州道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星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东阳江镇下街头村。
法定代表人:曹庆俭,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良彪,贵州修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原星辉公司职工,贵州省兴仁市人,住兴仁市真武山街道办事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先涛,贵州雄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东阳市星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0)黔2322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0)黔2322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兴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49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金洲
审判长  刘金洲
审判员  曾婷婷
审判员  罗 倩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荣钰
书记员  曹荣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