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2民初893号
原告:贞丰县仁都水泥永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5MA6DJ7UQ69,地址:贞丰县龙场镇循环经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蓝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东阳市星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685562355J,地址:东阳市东阳江镇下街头村。
法定代表人:曹庆俭,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贞丰县仁都水泥永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星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贞丰县仁都水泥永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贞丰县仁都水泥永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已经协商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自己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贞丰县仁都水泥永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计510元,由贞丰县仁都水泥永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传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金尧
书 记 员 余开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