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22民初918号
原告:贵州御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3221959712,地址:兴义市桔山大道B5路(澳城)A栋9-04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跃,系公司经理。
被告:东阳市星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685562355J,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东阳江镇下街头村。
法定代表人:曹庆俭。
被告:贵州***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584113665B,地址:兴仁市瓦窑寨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传宗。
原告贵州御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星辉建设有限公司、贵州***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原告贵州御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御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金传芳
审 判 员 杨时军
人民陪审员 潘仕文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刘金尧
书 记 员 余开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