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路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1执5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住青州市,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杰,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7日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牛春萍,女,1974年5月1日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赵厚祥,男,1965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陈翠花,女,1959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邹学彬,男,1969年7月24日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王志光,男,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李法连,男,1976年5月19日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杨金粉,女,1970年1月17日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宋乐宝,男,1967年2月2日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青州装载机厂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81169375967K,住所地青州市工业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赵厚祥,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州市志光轮胎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811694092662,住所地青州市北环路37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俊,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州市龙翔橡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655791-3,住所地青州市北环路王桑路口西。

法定代表人:王志光,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路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8169686050X8,住所地青州市北环路钢铁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州市路得宾馆,组织机构代码:L5168091-8,住所地青州市现代钢铁物流园C区北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牛春萍,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市嘉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0059929733X7,住所地青州市尧王山东路2658号11号楼10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法连,总经理。

本院依据(2017)鲁0781民初534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与***、牛春萍、赵厚祥、陈翠花、邹学彬、王志光、李法连、杨金粉、宋乐宝、青州装载机厂有限公司、青州市志光轮胎有限公司、青州市龙翔橡胶有限公司、山东路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青州市路得宾馆、潍坊市嘉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11400.00元,于2020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0年2月26日,2020年6月23日,本院分别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进行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牛春萍、赵厚祥、陈翠花、邹学彬、王志光、李法连、杨金粉、宋乐宝、青州装载机厂有限公司、青州市志光轮胎有限公司、青州市龙翔橡胶有限公司、山东路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青州市路得宾馆、潍坊市嘉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

2、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2月26日,6月23日,另经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措施,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6月23日,分别对被执行人***、牛春萍、赵厚祥、陈翠花、邹学彬、王志光、李法连、杨金粉、宋乐宝、青州装载机厂有限公司、青州市志光轮胎有限公司、青州市龙翔橡胶有限公司、山东路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青州市路得宾馆、潍坊市嘉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将被执行人***、牛春萍、赵厚祥、陈翠花、邹学彬、王志光、李法连、杨金粉、宋乐宝、青州装载机厂有限公司、青州市志光轮胎有限公司、青州市龙翔橡胶有限公司、山东路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青州市路得宾馆、潍坊市嘉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4、2020年6月22日,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因本案件期限到期,经合议庭评议,决定暂且终结(2017)鲁0781民初5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6、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7、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及不申请拘留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781民初5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国鹏

审判员  刘 铁

审判员  秦文广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