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执2590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黄楼支行,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办凤凰山路与杜鹃路交叉路口西北角。
负责人:范大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全奎,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路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北环路钢铁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孙建升,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州市路得宾馆,住所地:青州市现代钢铁物流园C区北沿街楼。
经营者:牛春萍,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市嘉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现代钢铁物流园大门以东沿街楼B座2-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孙建升,男,1966年2月71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牛春萍,女,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青州市。
被执行人:孙兰美,女,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青州市。
本院依据(2020)鲁0781民初349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黄楼支行与山东路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青州市路得宾馆、潍坊市嘉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孙建升、牛春萍、***、孙兰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273500元及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依法对被执行人提起了网络查控,根据网络反馈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零星存款,无理财产品、有价证券、收益型保险、网络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网络查询的财产已经确认。
2、网络查询结束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其它财产进行线下传统调查,经查,本案在诉讼中保全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因系轮候查封,本案暂不具备处分条件。
3、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其它有效的财产线索。
5、2021年12月3日,本院约谈了该案申请执行人,并将该案的执行情况向其通报释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所做的执行工作及采取的措施表示理解和认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本案已执行到位案款0元。
本院认为,该案自立案执行至今已超三个月的期限,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781民初3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秦文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