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路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州市鑫通沥青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路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81民初2101号

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花都大道20889号。

法定代表人:高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克军、陈杰,山东古州圣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市鑫通沥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邵庄镇益文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淑云,经理。

被告:山东路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北环路钢铁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赵立杰,经理。

被告:山东伟业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高柳镇于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爱民,经理。

被告:孙守金,男,汉族,1962年5月31日出生,住青州市。

被告:***,男,汉族,1965年2月16日出生,住青州市。

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卿,青州高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潍坊市嘉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现代钢铁物流园大门以东沿街楼B座2-3层。

法定代表人:赵秀兰,经理。

被告:淄博市临淄中山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河路高速路口南5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徐连祥,经理。

被告:牛春萍,女,汉族,1974年5月1日出生,住青州市。

被告:孙建升,男,汉族,1966年2月7日出生,住青州市。

被告:李淑云,女,汉族,1964年3月17日出生,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徐连祥,男,汉族,1966年1月30日出生,住淄博市临淄区。

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州农商行)诉被告青州市鑫通沥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通公司)、山东路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得公司)、山东伟业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潍坊市嘉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纳公司)、淄博市临淄中山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公司)、牛春萍、孙建升、孙守金、***、李淑云、徐连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州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克军、陈杰,被告伟业公司、孙守金、***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通公司、路得建筑、嘉纳公司、中山公司、牛春萍、孙建升、李淑云、徐连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州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鑫通公司偿还青州农商行借款本金1950000元及利息525799.12元,共计2475799.12元(利息自2019年3月25日计算至2020年3月2日,以后利息自2020年3月3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判令路得公司、伟业公司、嘉纳公司、中山公司、牛春萍、孙建升、孙守金、***、李淑云、徐连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30日,青州市鑫通沥青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州农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青农商行)流借字(2018)年第031501号】,双方约定,青州市鑫通沥青科技有限公司向我行借款19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3月30日至2019年3月25日(实际贷款期限以贷转存凭证为准),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8.7%,在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合同约定,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到期应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仍未支付的利息,应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日,路得公司、伟业公司、嘉纳公司、中山公司、牛春萍、孙建升、孙守金、***、李淑云、徐连祥与我行签订保证合同,自愿为鑫通公司与我行之间形成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签订后,我行向鑫通公司发放贷款195万元,后鑫通公司偿还部分利息,剩余本息拒不偿还。其余保证人也未承担担保责任。为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伟业公司、孙守金、***辩称,担保属实。

鑫通公司、路得公司、嘉纳公司、牛春萍、孙建升、李淑云、徐连祥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30日,鑫通公司(借款人)与青州农商行(贷款人)签订(青农商行)流借字(2018)年第0315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19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3月30日至2019年3月25日。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8.7%,在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按月结息,结算日为每月的20日。担保方式为保证。合同约定,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到期应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仍未支付的利息,应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鑫通公司在“借款人”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确认;青州农商行在“贷款人”处加盖其合同专用章,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

2018年3月30日,路得公司、伟业公司、嘉纳公司(保证人)与青州农商行签订(青农商行)保字(2018)年第031501号《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各保证人为青州农商行与鑫通公司形成的上述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金额为195万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路得公司、嘉纳公司、伟业公司在“保证人”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确认;青州农商行在“债权人”处加盖其合同专用章,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

2018年3月30日,中山公司(保证人)与青州农商行签订(青农商行)保字(2018)年第031502号《保证合同》一份,约定担保的上述主债权金额为195万元,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中山公司在“保证人”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确认;青州农商行在“债权人”处加盖其合同专用章,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

2018年3月30日,牛春萍、孙建升、孙守金、***、李淑云、徐连祥(保证人)与青州农商行(债权人)签订(青农商行)保字(2018)年第031503号《保证合同》一份,约定担保的上述主债权金额为195万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牛春萍、孙建升、孙守金、***、李淑云、徐连祥在“保证人”处签字捺印确认,青州农商行在“债权人”处加盖其合同专用章,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

同日,路得公司、伟业公司、嘉纳公司、中山公司,牛春萍、孙建升、孙守金、***、李淑云、徐连祥出具保证人声明书一份,声明书中载明,保证人已知悉2018年3月30日,借款人鑫通公司在青州农商行办理贷款195万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并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牛春萍、孙建升、孙守金、***、李淑云、徐连祥在保证人处签字捺印,路得公司、伟业公司、嘉纳公司、中山公司在保证人处加盖公章。

2018年3月30日,青州农商行开发区支行将195万元万元资金自其贷款账号转入鑫通公司存款账号90XXXXXX79,贷出日为2018年3月30日,到期日为2019年3月25日,年利率为7.25000‰。鑫通公司偿还利息至2019年3月25日,本金及剩余利息未再偿还。各担保人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上述事实,有青州农商行提交的借款合同1份,保证合同3份,鑫通公司、路得公司、伟业公司、嘉纳公司、中山公司股东会决议各一份、保证人声明书1份、连带保证书8份、贷转存凭证1份、利息清单1份,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青州农商银行与鑫通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是在平等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签订的,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青州农商银行将贷款资金全额转入鑫通公司的存款帐户,即表示已履行其给付借款之义务,鑫通公司收到借款后,理应按照合同及借款凭证约定的借款金额、利率还本付息,逾期不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的违约责任。青州农商行主张借款期限内利息按年利率7.25000‰计算,逾期则按实际执行利率再上浮50%计收罚息,未超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最高额限定,本院予以确认。路得公司、伟业公司、嘉纳公司、中山公司,牛春萍、孙建升、孙守金、***、李淑云、徐连祥与青州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并签署保证人声明书,表明其知悉涉案贷款是借新还旧,且同意对涉案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亦予接受,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应为有效保证合同,其担保涉案债权依法应予保护,故路得公司、伟业公司、嘉纳公司、中山公司、牛春萍、孙建升、孙守金、***、李淑云、徐连祥作为保证人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鑫通公司追偿。路得公司、嘉纳公司、中山公司,牛春萍、孙建升、李淑云、徐连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对其所享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青州农商行追要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州市鑫通沥青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青州农商行借款本金195万元及利息525799.12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2日,之后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7.25000‰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被告山东路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伟业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潍坊市嘉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中山石化有限公司、牛春萍、孙建升、孙守金、***、李淑云、徐连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山东路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伟业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潍坊市嘉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中山石化有限公司、牛春萍、孙建升、孙守金、***、李淑云、徐连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青州市鑫通沥青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06元,减半收取13303元,保全费5000元,由十一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26606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曰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曹佳琪

书记员 石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