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路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1执恢56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牛春萍,女,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潍坊市嘉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法连,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路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牛春萍、潍坊市嘉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路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青民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0276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本院分别于2020年10月30日、11月25日、2021年04月20日,启动网上总对总查控措施,分别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有价证券,经核对协助执行单位反馈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

2、2020年06月09日,本院启动线下传统查控措施,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张贴执行通告、实地调查等措施力促本案被执行人履行债务,除本案已查封的五处房产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也未主动履行。

3、2021年04月25日,本院电话通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到庭,通知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向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和诉讼风险,并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及案件情况,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将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5、本案已对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五处房产中的两处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其余三处房产已在前案中处置,本次处置的两处房产中,一处已成交,成交价454440.96元,另一处正在异议中。本案已执行到位454440.96元。

6、申请执行人暂未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同时申请执行人未表示需发布悬赏通告。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青民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傅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