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路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1执38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7日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牛春萍,女,1974年5月1日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孙洁飞,女,199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李法连,男,1976年5月19日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孙兰美,女,1974年6月2日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孙明强,男,1990年4月27日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孙洪军,男,1966年5月8日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男,1986年1月26日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牛春迎,女,1985年5月15日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山东路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8169686050X8,住所地州市北环路钢铁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潍坊市嘉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0059929733X7,住所地青州市现代钢铁物流园大门以东沿街楼B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李法连。

本院依据(2019)鲁0781民初561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牛春萍、孙洁飞、李法连、孙兰美、孙明强、孙洪军、***、牛春迎、山东路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潍坊市嘉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4086118.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牛春萍、孙洁飞、李法连、孙兰美、孙明强、孙洪军、***、牛春迎、山东路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潍坊市嘉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0年2月10日、2020年5月27日、2020年7月28日,本院分别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进行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牛春萍、孙洁飞、李法连、孙兰美、孙明强、孙洪军、***、牛春迎、山东路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潍坊市嘉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

2、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2月13日、2020年8月4日、2020年8月5日另经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对被执行人***、牛春萍、孙洁飞、李法连、孙兰美、孙明强、孙洪军、***、牛春迎、山东路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潍坊市嘉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将被执行人***、牛春萍、孙洁飞、李法连、孙兰美、孙明强、孙洪军、***、牛春迎、山东路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潍坊市嘉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4、2020年8月5日,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6、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及不申请拘留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0781民初5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国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曲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