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1民初1012号
原告:***,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北海花园安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珍,青州昭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65年10月10日出生,满族,居民,住青州市钢材物流园BC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青州黄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潍坊市嘉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尧王山路2658号11号楼10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法连,董事长。
第三人:孙建升,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
第三人:牛春萍,女,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
第三人:山东路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现代钢材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孙建升,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潍坊市嘉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孙建升、牛春萍、山东路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立波
人民陪审员 周顺民
人民陪审员 蔡相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