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川海大信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川海大信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5民初4260号
原告重庆川海大信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向阳路17号2幢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5201715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同兵,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川海大信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易同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川海大信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川海大信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川海大信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重庆川海大信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喻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