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万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开州区后河初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54民初8559号
原告:重庆万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环城路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5761721632。
法定代表人李载航。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更明,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众望,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开州区后河初级中学,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陈家街301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4451782689F。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淑兵,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25日,住重庆市开州区系该校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黎武,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22日,住重庆市开州区,系该校职工。
原告重庆万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载建筑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开州区后河初级中学(以下简称“后河初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万载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更明、郝众望,被告后河初级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兵、黎武均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载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建筑材料价格上涨致工程造价增加的456481.3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质量检测费4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后河初级中学对2016年-2017年度开县薄弱学校改造及维修项目<后河初级中学教学综合楼工程>进行公开招标。2017年9月29日,原告万载建筑公司与后河初级中学签订<2016-2017年开县薄弱学校改造及维修项目-后河初级中学教学楼综合楼>合同,万载建筑公司依法中标。合同签订后,万载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价格暴涨,导致工程总造价在原合同价款3759207.46元的基础上上涨了456481.39元。另万载建筑公司代后河初级中学代缴了工程质量检测费43000元。虽双方签订的合同第46页14.4项中已对本案争议的检测费项目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违反了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的通知(渝建[2015]420号)》的规定,故检测费应由后河初级中学承担,而且招标挂网财政清单预算中也没有包括此检测费用。万载建筑公司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因客观原因导致建筑材料大幅度上涨,致工程总造价大幅度增加,后河初级中学拒绝向万载建筑公司支付上涨的工程款456481.39元。本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并于2018年12月28日交付,只是质量缺陷期还没有届满,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以审计为准,目前工程还没有送审计,万载建筑公司认为本案工程的总价款应为4774579.76元,包含了合同内的合同价款和合同外增加工程量部分价款以及本案所诉请金额456481.39元。但后河初级中学一直对因建筑材料上涨的部分价款拒不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才提起诉讼。
被告后河初级中学辩称:万载建筑公司与后河初级中学于2017年9月29日签订<2016-2017年开县薄弱学校改造及维修项目-后河初级中学教学综合楼>合同属实。万载建筑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完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于2018年12月28日交付,无质量问题,目前工程缺陷期还未过。本案工程的最终价款按照合同约定以审计报告为准,目前工程还没有送审。对于万载建筑公司主张因建筑材料上涨导致增加的工程价款456481.39元,后河初级中学认为该主张不能成立,因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第47页16.1项明确约定“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不调整”;即对物价上涨的情形作了明确约定为不调整。在施工过程中,物价上涨是事实,而且后河初级中学也向上级部门打了报告,但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另对其主张的检测费用43000元,合同第46页14.4项中明确约定“本工程的试验、检验除按通用条款执行外,还按以下约定执行:相关检验试验(含特殊检验试验)费用宜包含在合同总价当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故按合同约定检测费是包含在了总价款中,万载建筑公司支付的43000元应当由其承担。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后河初级中学(发包人)与万载建筑公司(承包人)于2017年9月29日签订《<2016-2017年开县薄弱学校改造及维修项目-后河初级中学教学综合楼>》合同,合同约定由万载建筑公司承建后河初级中学教学楼综合楼,合同价款为3759207.46元,质量缺陷期24个月。合同17.5竣工结算中约定“接受审计部门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1)竣工结算按《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开县府办发[2014]171号)执行,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论为准,承包人对送审结算资料真实性负责,后果由承包人自负。(2)竣工结算审计结论,工程造价审减(增)额与送审额相比小于5%的,发包人承担本项目全部审计费用;工程造价审减(增)额与送审额相比大于或者等于5%的,承包人承担本项目全部审计费用,由发包人从应付工程价款中扣收。(3)竣工结算计量计价需要进行检测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检测方法、单位或人员进行,检测结果作为工程造价结算的依据。所需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承包人承担的费用,由发包人从应付工程价款中扣收。”。合同第46页14.4项中明确约定“本工程的试验、检验除按通用条款执行外,还按以下约定执行:相关检验试验(含特殊检验试验)费用宜包含在合同总价当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合同第47页16.1项明确约定“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不调整”。
万载建筑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向开县建设质量检测中心缴纳检测费43000元,发票名称为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购票方名称为重庆市万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售票方名称为开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备注为2016-2017年开县薄弱学校改造及维修项目-后河初级中学教学综合楼>。
经万载建筑公司与后河初级中学确认,本案工程已于2018年12月18日经竣工验收后交付,无质量问题,质量缺陷期24个月尚未届满,本案工程价款尚未送审计部门审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主体信息、原被告的陈述和答辩意见、《2016-2017年开县薄弱学校改造及维修项目-后河初级中学教学综合楼>》合同、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载卷予以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万载建筑公司与被告后河初级中学于2017年9月29日签订《2016-2017年开县薄弱学校改造及维修项目-后河初级中学教学综合楼》合同,双方对合同真实性无异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对万载建筑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其认为456481.39元为在合同施工合同中建筑材料上涨后的工程价款,但双方签订合同P47页16.1约定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为不调整,即合同价款3759207.46元为固定价,并不能因物价上涨进行调整。万载建筑公司在签订施工合同时理应对该项合同约定情形所对应的市场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故对万载建筑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其第二项诉讼请求:43000元的检测费用已经在合同P46页14.4项中明确约定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对万载建筑公司举示的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的通知(渝建[2015]420号)》文件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合同P46页14.4项中的约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执行,故对万载建筑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万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93元,由原告重庆万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冉桂华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潜龙
书 记 员 谢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