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01执保521号
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奥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万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的(2020)渝0101执保416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万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因申请人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上述部分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0)渝0101财保150号裁定准予解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重庆万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6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邬建华
书记员 熊健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