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万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左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01民初11059号

原告:重庆万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环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5761721632。

法定代表人:李载航。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继东,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洪毅,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系涉案工程的项目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左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上海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0941151XG。

法定代表人:杨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伟,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座铭,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万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载建司)与被告重庆左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左名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陈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瞿小琴、蒋从文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载建司代理人吴继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左名房地产公司代理人廖伟、杨座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载建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3月1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要求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尚欠工程款562万元支付给原告;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在合同解除前的停工损失1560181.86元;4.判决原告对被告“映水天成7、8、9号楼”已施工所形成的建筑工程拍卖、变卖价款在前述第2项、第3项诉讼请求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85万元;6.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诉讼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6400元、原告律师代理费10万元;7.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和7、8、9号楼解除施工合同的逾期利润损失共计100万元;8.前述款项从2020年4月7日起按月息2%赔偿原告的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3月18日签订了××××号《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承保被告开发建设的“映水天成7、8、9号楼”的建筑工程施工。该合同对工程造价结算办法、工程价款支付办法(包括支付时间、比例等)、履约保证金交纳与退还办法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向被告交纳了履约保证金100万元。该合同签订后,因被告直到2018年10月才开始办理施工许可证,原告按被告指令在施工许可证办理之前开始施工,但因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曾于2018年7月中旬至10月底停工;后又因被告原因,7、9号楼仅完成基础、挡墙施工,即无法继续施工。第8号楼已完成主体和砌体工程,被告目前未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原告工程款125万元,也未按合同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目前,被告仅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5万元。被告曾向原告作出承诺,及时筹集资金,若逾期未取得8号楼预售许可证,原告就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起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损失,将由被告承担。但因被告无力缴纳相关费用,至今仍然未能取得8号楼预售许可证。

被告左名房地产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的《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实,2018年原告按照合同要求进场施工后,完成了部分工程,目前只有8号楼主体完工,9号楼尚处在基础建设阶段,造成上述原因过错方主要在于原告,施工期间被告已经支付了部分工程款175万元,并退还了部分履约保证金,诉讼期间,原、被告就工程结算以及损失赔偿问题达成了补充协议,但由于受疫情影响,该协议实际尚未履行,目前工程尚未继续施工,被告公司希望对违约责任予以调整,对之前协议确定的损失及利息,要求法院酌情考虑。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3月18日被告左名房地产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原告万载建司签订了××××号《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万载建司承建被告投资开发的位于万州区周家坝街道双堰塘四、五组的“映水天成”7、8、9号楼,其中该合同17.2关于预付款约定以7、8、9号楼分两段计算付款节点,在主体框架完成后两个月内或取得预售许可证一个月内,以先完成的为支付节点,由承包人提供相关的进度资料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在付款节点内核定该部分工程的造价,按核定造价的70%于核定后在支付节点内支付给承包人;17.4.1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向发包人交100万元履约保证金,并约定主体结构在完成四层后,返还50%,主体结构验收后退还50%,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如果在履约保证金交付甲方60天内,发包方认为具备开工条件,则发包方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给承包人,并从发包人收到履约保证金之日起至实际全额退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由发包人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给承包人。该协议签订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100万元履约保证金。

原告于2018年4月进场施工后,因被告公司原因工程存在停工情况,后因被告公司资金原因未能实际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项,原告停工后目前已完成“映水天成”8号楼主体工程(含砌体、封砖部分),7号楼基础部分已完成,9号楼已完成场坪。诉讼中原告万载建司(乙方)与被告左名房地产公司(甲方)于2020年1月7日达成补充协议,该协议第1条约定:甲乙双方将原合同有关7、8、9号楼建筑工程施工承包的约定,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并终止履行。2、7、8、9号楼乙方已完工的工程款结算价为737万元,甲方已支付175万元,还有562万元未付。3、甲方确认,根据原合同相关约定,甲方在本协议签订时应当退还乙方所交纳履约保证金85万元(乙方交纳给甲方100万元,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已退还15万元)。4、原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的全部停工损失,甲乙双方确认为1560181.86元。5、根据甲乙双方2019年5月29日会议达成的协议,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发生的诉讼费81375元(诉讼费减半4068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64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0元,合计152087.5元,甲方确认应由甲方承担。6、甲方同意包干补偿(赔偿)乙方迟延给付资金占用损失和7、8、9号楼解除施工合同的预期利润损失共计100万元。7、本协议第2、4、5、6条确定的应付工程余款、停工损失、诉讼所产生费用、包干补偿共计8332269.36元,甲方以8号楼的房屋、按照建筑面积统一单价4400元/平方米抵付给乙方;本协议第3条确定的甲方应当退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余额85万元,甲方以8号楼的房屋、按照建筑面积统一单价3800元/平方米抵付给乙方。甲方抵付前述总计9182269.36元。8、甲方在乙方本协议签约后60日内交清8号楼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应当由建设单位缴纳的全部相关规费,并办理和取得8号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1、甲方必须保证完成履行本协议第8条约定义务,否则,自本协议第8条约定期限届满30日起,须按月息2%赔偿乙方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本金按照9182269.36元计算);甲方必须保证抵付(销售)给乙方的前述房屋的按揭贷款通道通畅,若在本协议第9条、第10条约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完成后30日内,因甲方原因未能取得按揭贷款,则自第31日起,按照抵付房屋总价款的70%为基数,按照月息2%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该协议达成后,原告遂从工地撤出退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8年3月18日签订了××××号《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现原、被告协商同意解除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双方确认目前工程款结算价为737万元,被告已支付175万元,还有562万元未付。关于原告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100万元,被告尚欠85万元未退还。原告停工损失双方确认为1560181.86元。被告自愿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64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2020年1月7日达成补充协议第11条的约定,被告在2020年4月7日前若未能完全保证该协议履行需按月息2%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本金按照9182269.36元计算)。本院认为该资金占用损失约定范围过宽泛,本院调整为在未付工程款562万元、履约保证金85万元、停工损失1560181.86元,共计8030181.86元范围内适用按月息2%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协议中关于预期利润损失100万元、律师代理费100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6400元、诉讼费等均不再按协议计算资金占用损失。

被告左名房地产公司抗辩因为新冠疫情影响要求扣除相应期间的利息违约损失,考虑到本辖区疫情客观情况,本院酌情支持扣除两个月利息违约损失,按协议履行期届满之日后延两个月计算违约金,即从2020年6月8日起按月息2%计算资金占用损失。

原告万载建司作为涉案工程承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请求对其承建的“映水天成7、8、9号楼”工程已施工形成部分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重庆万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左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8日签订的××××号《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映水天成项目7-9号楼)》。

二、被告重庆左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万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620000元、履约保证金850000元、停工损失1560181.86元,共计8030181.86元,并从2020年6月8日起按每利2%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重庆左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万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预期利润损失10000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6400元,共计1106400元。

四、原告重庆万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映水天成7、8、9号楼”工程已施工形成部分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重庆左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3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左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陈 东

人民陪审员  瞿小琴

人民陪审员  蒋从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九日

法官 助理  牟芯玉

书 记 员  董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