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824执异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武平县万安镇五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万安镇五里村新村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824ME1043126R。
法定代表人:李俊,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武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街道沿河东路23号A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5633692902。
法定代表人:陈剑,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武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隆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平县万安镇五里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五里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五里村委会对本院冻结其在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安信用社的账户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五里村委会称,要求解除对五里村委会账号为9090××××1337的账户以及该账户中专项资金172724.63元的冻结。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5日,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五里村委会的账户予以冻结,由于冻结的账户中有各个项目的专项资金,现已造成该村的各项工作无法正常运行。因涉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正予申请再审,对此,五里村委会认为,即使其确应履行本案义务,该债务也应当由非专项资金中支付,不应该在专项资金中扣除。因村财困难,又逢换届选举,造成还款迟延,现希望与对方协商解除账户,款项分期支付。
申请执行人武隆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查明,武隆公司与五里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本院作出(2018)闽0824民初73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五里村委会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武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2018)闽0824执8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五里村委会在银行的存款等。2018年12月28日,武隆公司与五里村委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双方就剩余款项自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该案需长期执行,且武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并同意终结该案件的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终结该案执行的《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案执行后,五里村委会并未按约定履行和解协议,武隆公司就五里村委会余欠款项向本院申请恢复该案的强制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5日通过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冻结了五里村委会在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安信用社账号为9090××××1337账户资金178902.33元。
五里村委会针对该执行措施提出异议,认为该冻结的资金中有专项资金,要求解除对该账户及该账户中专项资金的冻结措施。五里村委会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2022)闽0824执恢3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一份、(2022)闽0824执恢3号执行通知书及执行告知书复印件各一份、武平县万安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一份、武平县万安镇村级财务核算中心出具的2019年1月31日《武平县万安镇村级财务核算中心销户资金分解表》复印件一份、2019年1月31日武平县万安镇村级财务核算中心转账732743.12元给五里村委会用途为中心销户转入的业务凭证复印件一份、2016年8月26日武平县万安镇村级财务核算中心转账900000元给五里村委会用途为五里村体育公园征地款的业务凭证复印件一份、2021年12月21日武平县万安镇人民政府转账给五里村委会用途为春秋防鸡鸭瘟疫苗费用600元的业务凭证复印件一份、2021年12月21日武平县万安镇人民政府转账给五里村委会用途为2021年7月至12月计生协会村级小组长补贴144112.54元的业务凭证复印件一份、2021年12月23日武平县万安镇人民政府转账给五里村委会用途为2021年12月村干部工资的业务凭证复印件一份、《万安五里体育公园征地经费支出明细表(汇总)》复印件一份、《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复印件五份、《记账凭证》复印件三份、《预算拨款凭证(收款通知)》复印件四份、《借方原始整理单》复印件一份、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商银行)进账单复印件一份。
本院认为,五里村委会作为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就五里村委会未履行的部分可以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内的款项。但对于政府部门指明用途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在可执行范围内。本案中,五里村委会提供的《证明》、《武平县万安镇村级财务核算中心销户资金分解表》、支付至五里村委会账户的业务凭证、《记账凭证》等证据可以看出,冻结的银行账户内资金中有36960元系北部体育公园项目征迁款、85099.53元系茜塘背狮形弯项目征地款、32350元系第二水厂项目征迁款,以上三笔款项合计为154409.53元均系武平县万安镇村财核算中心于2019年1月销户时分解至五里村委会账户的资金。从五里村委会提交的武平县万安镇人民政府支付至五里村委会账户的业务凭证及《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等证据可知,本院冻结的五里村委会的账户资金中有武平县万安镇人民政府支付的现代农业费用6075.1元、春秋防鸡鸭瘟疫苗费用600元、2021年7至12月份计生协会村级小组长补贴1440元、2021年12月村干部工资10200元,以上四笔款项合计为18315.1元。上述款项总计172724.63元(154409.53元+18315.1元)均系政府部门指明用途的专款专用资金,五里村委会不能自主支配使用,不能视作五里村委会自己的财产,因此在执行过程中不应对上述款项采取强制措施。但本院冻结的五里村委会账户资金178902.33元中,除专项资金172724.63元外,另有6177.7元系五里村委会可自主支配财产,本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据此,对五里村委会要求解除本院对其账号为9090××××1337账户及该账户中专项资金172724.63元的冻结的异议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武平县万安镇五里村村民委员会在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安信用社开户的账号为9090××××1337账户上银行存款172724.63元的冻结;
二、驳回武平县万安镇五里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林慕升
审 判 员 谢建华
审 判 员 柯龙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邓宝玉
书 记 员 徐旭玉
附:
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
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
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
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