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8执复31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武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县平川镇沿河东路23号A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56336929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住**县。
被执行人:**县万安镇五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县万安镇五里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复议申请人福建省武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福建省**县人民法院(2018)闽0824执异2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复议审查中,复议申请人福建省武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该案已经执行到部分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福建省武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武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长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谢炜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