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通力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通力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滨州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通力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滨州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04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沾保执字第68号
原告山东通力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
被告山东滨州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
原告山东通力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滨州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保全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3225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原告已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告的银行存款3225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