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通力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滨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1602民初7717号 原告:山东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东舜翔(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翔(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2021年3月4日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有效;2.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滨城区天场瑞府小区12号楼1单元1401室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完成交付;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解除2021年3月4日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某某公司支付原告欠款本金1406823元、违约金422046.90元,合计1828869.90元及利息(以1828869.9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增加第四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安全施工保证金20000元、水电费押金5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某某公司开发建设了位于滨城区**路**路**项目,因项目所需,某某公司与原告某某公司分别签订了合同编号为RC****924的《瑞府小区三期电梯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RC****924的《瑞府小区三期电梯安装合同》、合同编号为RC****515的《瑞府小区A1商业楼电梯设备采购合同》四份合同。原告已依约完成涉案电梯的安装调试工作并经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出具了相应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后移交给被告。2021年3月4日,经原、被告协商一致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用在建的一套房屋(天场瑞府小区12号楼1单元1401室)抵顶部分设备款及安装款1406823元(此房冲抵二期设备款、安装款1167120元,剩余价值冲抵三期设备款、安装款)。经查,被告已将此房屋另卖他人,被告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某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瑞府小区二期电梯采购合同、瑞府小区二期电梯安装合同、瑞府小区三期电梯设备采购合同、瑞府小区三期电梯安装合同、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设备接收单、以房抵债协议书、收据、兴业银行汇款回单、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发票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结合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3月12日,原告某某公司(乙方、供方)与被告某某公司(甲方、需方)就采购电梯事宜签订编号为RCFDC-DT-20180312的《瑞府小区二期电梯设备采购合同》。该合同载明: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滨州市瑞府居住区二期,工程地点:滨州市黄河一路与新立河西路交叉口,工程内容:瑞府小区7#、8#、9#、10#楼电梯采购。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电梯设备的设计、供应、运输、保管、装卸等。第三条、电梯设备总价金额¥3890400元。……第九条、货款支付方式如下:1.合同签订三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次设备总价的20%作为排产款。乙方收到排产款、双方确认的总布图和生产通知后,即安排生产。2.甲方在双方确认的最终交货日期(即甲方发出生产通知28天)前14天支付本批次设备总价款的50%作为发货款,乙方必须保证在最终交货日期运至甲方指定地方。3.乙方在安装完毕经质监局验收合格后7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批次设备总价的25%,如因甲方现场不符合验收或交付使用条件,甲方应在乙方安装完毕30日内将此款付予乙方。余本次设备总价的5%作为二年期的保证金。质保期结束后七日内无息付清。……第十一条、违约责任……4.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货款的,应就拖欠金额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延误违约金,按每延误一日,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5‰,但此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同日,原告某某公司(乙方)与被告某某公司(甲方)就安装电梯事项签订编号为RCFDC-DTAZ-20180312的《瑞府小区二期电梯设备安装合同》。该合同载明: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滨州市瑞府居住区二期,工程地点:滨州市黄河一路与新立河西路交叉口,工程内容:瑞府小区7#、8#、9#、10#楼电梯设备安装,电梯型号KONENMINISpace(L1-16),29层,数量为16台,安装费60600元/台,安装总价969600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4月21日向滨州市瑞府居住区二期项目部支付安全施工保证金20000元、水电费押金5000元,并由滨州市瑞府居住区二期项目部向原告出具收据。两份收据均载明:该两项费用,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扣除施工中应扣除费用,无息返还剩余金额。 其后,原被告分别于2018年5月12日、2018年5月19日、2018年5月26日、2019年3月1日签订《设备签收单》四份,原告向被告移交电梯共计16台。滨州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于2018年5月29日出具《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八份,于2018年12月12日出具《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八份,以上报告均载明上述瑞府小区二期电梯设备检验结论为合格。 2018年3月16日,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支付排产款778080元(设备总价的20%)。原告于2018年4月4日、2018年4月9日、2019年8月2日、2020年1月22日,分别收到被告支付的货款1000000元、945200元、500000元、469600元。以上款项共计3692880元(含安装费)。 2019年9月28日,原告(乙方、供方)与被告(甲方、需方)就采购电梯事项签订编号为RC****924的《瑞府小区三期电梯设备采购合同》。该合同载明: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滨州市瑞府居住区三期,工程地点:滨州市黄河一路与新立河西路交叉口,工程内容:瑞府小区11#、12#、15#楼电梯采购。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电梯设备的设计、供应、运输、保管、装卸等。第三条、电梯设备总价金额¥3175800元。……第九条、货款支付方式如下:1.合同签订三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次设备总价的20%作为排产款。乙方收到排产款、双方确认的总布图和生产通知后,即安排生产。2.甲方在双方确认的最终交货日期(即甲方发出生产通知28天)前14天支付本批次设备总价款的50%作为发货款,乙方必须保证在最终交货日期运至甲方指定地方。3.乙方在安装完毕经质监局验收合格后7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批次设备总价的25%,如因甲方现场不符合验收或交付使用条件,甲方应在乙方安装完毕30日内将此款付予乙方。余本次设备总价的5%作为二年期的保证金。质保期结束后七日内无息付清。……第十一条、违约责任……4.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货款的,应就拖欠金额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延误违约金,按每延误一日,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5‰,但此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同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就安装电梯事项签订编号为RC****924的《瑞府小区三期电梯设备安装合同》。该合同载明: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滨州市瑞府居住区三期,工程地点:滨州市黄河一路与新立河西路交叉口,工程内容:瑞府小区11#、12#、15#楼电梯设备安装,电梯型号KONENMINISpace(L1-12),29层/站电梯数量为8台,安装费63600元/台,28层/站电梯数量为4台,安装费62600元/台,安装总价759200元,其他费用11800元,合同总价771000元。 上述三期电梯安装完成后,滨州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分别于2020年6月17日、2020年8月17日、2021年11月5日、2022年7月13日出具《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以上报告均载明上述瑞府小区三期电梯设备检验结论为合格。 其后,被告于2019年12月13日向原告支付货款470000元,于2020年3月27日向原告支付的款项1600000元,于2021年7月9日向原告支付货款954540元,于2022年11月2日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00元,共计3224540元。原告自认其中有447233元款项系支付原被告之间的案外合同货款,关于涉案RC****924《瑞府小区三期电梯设备采购合同》其仅收到货款2777307元。 2021年3月4日,原被告双方就滨州市瑞府居住区二期、三期项目电梯设备供应及安装施工的工程款拨付事宜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一、双方商定甲方用在建的一套房屋抵顶部分设备款及安装款,房屋具体情况如下:序号:12-1-1401,面积146.85㎡,单价9580元,金额1406823元。1、上述房屋由乙方指定签约人员,甲方配合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买受人办理更名手续,相关手续按照甲方资产管理部规定办理。2、乙方出售上述房屋如需办理银行按揭,甲方配合为乙方办理按揭贷款,银行放款后,甲方在7个工作日将全部房款拨付乙方。3、乙方需开具合计抵房金额的设备款及安装款发票,甲方给乙方开具房屋销售发票。三、本补充协议与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相抵触之处以本协议为准。原被告均在该协议加盖公章。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在**房**号楼**单元**室房屋已由被告出售给案外人***。 2023年10月23日,原告为本案诉讼向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其后,原告于2023年12月2日为本案诉讼向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差额21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协议,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电梯设备及安装服务,被告应当于约定期限内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 关于原告主张的解除涉案房抵账协议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协议书中被告的义务系将**号楼**单元**室**手续,从而抵顶欠款1406823元。现被告已将该房屋出售给案外人***,该协议书的目的已无法实现,现原告要求解除该协议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欠款。原告主张涉案协议书载明的抵顶款项1406823元中,有1167120元系抵顶编号为RCFDC-DT-20180312的《瑞府小区二期电梯设备采购合同》项下的货款,有239703元系抵顶编号为RC****924的《瑞府小区三期电梯设备采购合同》项下除质保金外的货款,根据涉案协议书的签订时间、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以及款项数额情况,本院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予以确认。根据原告提交的《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可知,涉案RCFDC-DT-20180312《瑞府小区二期电梯设备采购合同》项下的电梯质保期已届满,该合同项下货款应予付清;涉案RC****924《瑞府小区三期电梯设备采购合同》项下的电梯均已完成验收,应支付至总货款的95%。综上,涉案协议书所抵顶的两份合同中的货款均已达到付款条件,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1406823元(1167120元+239703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涉案两份采购合同均约定“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货款的,应就拖欠金额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延误违约金,按每延误一日,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5‰,但此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该违约金计算方式明显过高,现原告自愿调整为按照未付款项的30%主张违约金,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22046.90元(1406823元×30%)。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涉案合同中原被告双方未对利息进行约定,且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足以弥补其损失,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安全施工保证金及水电费押金。现涉案采购、安装合同项下的电梯均已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据“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扣除施工中应扣除费用,无息返还剩余金额”之约定,且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清实际费用。故在现有情况下,本院认定被告应将该安全施工保证金、水电费押金返还给原告。 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及诉责险费用,其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对该费用进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答辩权、质证权的放弃,本案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山东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签订的《协议书》予以解除; 二、被告滨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406823元、违约金422046.90元,共计1828869.90元; 三、被告滨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全施工保证金、水电费押金等共计25000元; 四、驳回原告山东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9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滨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主动向本院报告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