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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203执1466号
申请执行人:盛道(中国)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86750136E。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安居路328号。
法定代表人:陈正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香球,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4097623X。住所地: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金声路10号5楼。
法定代表人:黄兆飞。
申请执行人盛道(中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03民初10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 417 899元及违约金。
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执行,并于2022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
此外,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罚款等措施。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盛道(中国)电气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毛建军
执 行 员 何正伟
执 行 员 杨晨炯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代书 记 员 项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