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5508号
原告:盛道(中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安居路328号。
法定代表人:陈正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香球,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意茹,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震和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249号中建芙蓉工社4栋738房。
法定代表人:王少伟。
原告盛道(中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震和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受理后,于2022年4月26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原告应当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2022年5月2日之前)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7130元,缓交8565元,并告知其本院收款账号、开户行、户名,逾期则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上述通知书由原告盛道(中国)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签收,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缓、免交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盛道(中国)电气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舒智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资阳春
代理书记员 蒋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