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道(中国)电气有限公司

无锡格策电气有限公司、盛道(中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4109号
申请人:无锡格策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212530254,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卫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盛道(中国)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86750136E,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陈正龙。
申请人无锡格策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盛道(中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格策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盛道(中国)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7851.8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格策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盛道(中国)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7851.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金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盛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