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91民初4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孙霞,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正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潍坊正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潍坊正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谭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