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民初1032号
申请人:潍坊天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蝶园西巷以西1幢1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正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街道清新社区金融广场上午中心11座5层5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正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70680.28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潍坊正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70680.28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