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民初671号
申请人:潍坊正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奎文区新华路新谊大厦3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71678536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寿光市稻*****民委员会。住所地:寿光市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783B48610967P。
法定代表人:伦学府。
被申请人:寿光市稻*****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寿光市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70783MF1291668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潍坊正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寿光市稻*****民委员会、寿光市稻*****股份经济合作社案由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02月0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4675685.62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寿光市稻*****民委员会、寿光市稻*****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银行账户存款4675685.62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正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伟